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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成都5月4日電
(王軍)“民告官”不再“難見官”。新修訂後的《行政訴訟法》已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今(4)日上午,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瞭易某訴訟成都市武侯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武侯區食藥監局”)食品藥品行政其他糾紛一案,該局局長李春緒出庭應訴。該案成為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後,成都市首例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據瞭解,台中erp進銷存原告易某於2014年9月15日致信被告武侯區食藥監局,投訴某超市銷售的“巴旦木(杏仁)”在食品名稱及配料標示中標示“杏仁”,並在包裝圖片中展示未添加的堅果圖片。武侯區食藥監局收到投訴後,到該超市進行瞭現場檢查。2014年9月24日,武侯區食藥監局受理易某申訴,向其送達瞭《受理通知書》。2014年12月15日,武侯區食藥監局依據調查結果作出《投訴舉報結果反饋書》,並送達易某,告知其“對銷售商不作出處罰”的結論。易某收到該反饋意見書後表示不服,遂向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提起瞭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並判令限期重新答復。
今日開庭時,武侯區食藥監局局長李春緒出台中進銷存會計系統庭應訴。
針對該案,合議庭歸納雙方爭議的焦點:被告作出的《投訴舉報結果反饋書》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法院認為,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對被告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本案的被告作為成都市武侯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對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的企業有監督管理的職權。涉案的生產者與銷售者均是合法成立的,被告在法定時限內對原告的投訴進行瞭處理。
在法庭上,原告對武侯食藥監局辦理的程序均按照有關法律相關規定在法定時效內辦結予以認可,但原告提出,“被告作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食品標簽是否合格進行判斷,被告有義務有責任判定標簽與食物是否一致。”被告方則認為,“所檢的項目是在其檢驗范圍內,在專業機構出具真實有效的結論之下作出處理意見是合法有效的。”
記者瞭解到,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合議庭在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後,將對本案進行認真評議,庭審公司記帳軟體推薦結果將擇日宣佈。
“在實踐中,往往由於行政機關負責人缺席庭審,而委托代理人或一般工作人員無法‘拍板’,以致錯過化解矛盾的最佳時機。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可以全面掌握案情,準確把握矛盾焦點,進而充分調動行政資源促成爭議實質性化解。”該案主審法官王佳舟認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對化解行政爭議,對於提升政府形象,密切“官民”關系有著積極作用。
王佳舟說,行政機關負責人配合支持司法活動,積極參與行政訴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應有之義。行政機關負責人與行政相對人平等對話,爭議講在明處,有理擺在庭上,能有效減少群眾不必要的猜疑,樹立政府勇於擔當的正面形象,營造官民平等的法治氛圍。
此外,王佳舟還認為,每一次庭審都是一次生動的法制課。行政負責人出庭庫存管理軟體應訴,能夠接觸第一手案件信息,及時總結管理中的經驗教訓,規范權力運行。行政負責人尊法、崇法的表率作用也能帶動一線執法人員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增強工作責任心,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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